民政部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5年度年报年检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5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5年度年报年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2025年12月31日前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应当于2026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5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规定,基金会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2025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接受年度检查。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以及未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一)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上填写2025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后需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审定并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经初审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PDF格式文件上传至“慈善中国”,无需报送纸质材料。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一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2026年3月31日前上传至“慈善中国”。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二)各地民政部门在“慈善中国”接收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完成形式审核后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民政部门需在审批系统内完成审查工作。(三)各地民政部门可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等情况。(四)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5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
一、2025年12月31日前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47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的规定,报送2025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拟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报送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二、2025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报送2025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三、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上填写2025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后需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经初审的PDF格式文件上传至“慈善中国”,无需向民政部报送纸质材料。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一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上传至“慈善中国”。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四、民政部在收到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完成形式审查后,在“慈善中国”公开上述所有材料。五、民政部将对部分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抽查审计或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七、对年报检查和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民政部将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