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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00:00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的通知
琼民规〔2026〕1号
全省各省级慈善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海南省民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26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省级慈善组织除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以外,对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 第四条 省级慈善组织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事后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省级慈善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应依法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前报告类事项包括: (一)召开换届会议或延期换届,届中调整主要负责人、秘书长; (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的活动,主要包含各种展览会、峰会、论坛、年会、研讨会等; (三)开展的项目金额占上年度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总项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者项目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四)参加或举办涉外交流活动事项,主要包括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等; (五)开展以军民融合、海南自贸港、“一带一路”等以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后报备类事项包括: (一)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表彰和达标活动; (二)设立或转让、注销经济实体,参与重大投资项目; (三)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单笔20万元(含)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2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即时报告类事项包括: (一)产生事故、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三)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四)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五)发生重大网络负面舆情的; (六)被纪委监委、公安等部门立案调查的; (七)受到省级以上工作部门(含)表彰奖励或被树立为先进典型的; (八)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优先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直接登记的省级慈善组织,优先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无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 开展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事项,应当遵循“先报告后开展”的原则,向有关部门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函,并按规定提供活动的具体内容、组织方式、组织规模、参加人员、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经费等相关材料。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事项,应当提前15日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第(四)项、第(五)项的事项,应当提前30日向有关部门报告。 开展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事项结束后15日内向有关部门书面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函及相关材料。 涉及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事项,原则上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视情况可先电话报告,5日内补交书面报告材料。 第十条 省级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对慈善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指导和监督,如不符合开展条件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于5日内答复。 第十一条 鼓励省级慈善组织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建立应急机制,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慈善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履行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且足以覆盖活动支出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省级慈善组织法定账册。 第十四条 省级慈善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协)办单位是营利性组织的,省级慈善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十五条 省级慈善组织应采取适当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省级慈善组织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省级慈善组织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约谈主要负责人或将其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执法或执纪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