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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14:58
2026年8月,上海市民政局重新印发《上海市慈善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办法》,自2026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这份文件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为慈善组织开辟了一条明确、规范的"退出通道"——它延续了2022年《暂行办法》开创的制度框架,并将其从"暂行探索"固化为长效规范。
在过往实践中,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后,缺乏一套主动申请取消认定的程序。这就导致一个尴尬局面:部分组织早已不再开展慈善活动,或内部治理混乱、年度支出不达标,却仍挂着"慈善组织"的名头。认定成了事实上的"终身制",既难以形成有效约束,也容易模糊慈善组织的整体形象。
上海此次出台的办法,正是对这一状况的回应。它不仅在第二章细化了慈善组织认定的条件与禁止性情形,更在第三章专门设立"取消慈善组织认定"条款,明确了四项可申请取消的情形:
(一)不再从事慈善活动;
(二)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不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被民政部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
这四类情形覆盖了从“主动退出”到“被动清退”的全光谱,让“可进可出”从立法理念落实为行政程序。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意图,在于实现慈善组织群体的动态良性发展——畅通进出渠道,优化整体结构,方能保持整个行业的健康与活力。
设立“出口”是监管闭环的关键一环
从监管角度看,只设入口、不设出口,必然导致管理效能递减。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对"僵尸型"社会组织进行清理整治的力度不断加大。然而当组织已不具备正常运作条件时,监管部门往往只能采取撤销登记等刚性手段,不仅程序复杂,也容易引发财产处置等方面的纠纷。
而上海新规提供了一种更为柔性的解决路径——允许组织在特定情形下主动申请取消认定,从而以较低成本、较平稳方式实现市场出清。这既回应了《上海市慈善条例》"建立健全慈善组织认定和退出机制"的立法要求,也为下一步落实《上海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完善慈善组织退出机制"提供了操作抓手。
更更为关键的是,办法对取消认定后的财产处置作出了严格规定。第八条明确: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若高于认定时的净资产数额,高出部分仍须用于慈善目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这一条款的潜台词十分清晰:慈善组织可以退出,但慈善财产的性质不能改变,公益属性不能被侵蚀。这既是对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交代,也是防止慈善沦为"套利工具"的制度防火墙。
尊重组织自主权与强化底线约束并行
除了监管层面的考量,设置退出通道也体现了对组织自主发展权的尊重。社会组织有其生命周期,有的组织因使命完成、资金来源变化或战略调整,确需终止慈善活动,转型为普通的社会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若缺乏取消认定的合法路径,这些组织只能选择维持"名存实亡"的状态,或走更为复杂的注销程序。
新规第七条明确,"不再从事慈善活动"即可作为申请取消认定的正当理由,这赋予了组织根据自身实际状况灵活调整身份的合法空间。同时,对于仍希望保留社会组织法人资格、但不愿继续承担慈善组织相关义务的主体而言,取消认定也避免了"一套标准套到底"的僵化管理。
不过,这种灵活性并非没有边界。办法第五条将"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形列为不予认定的负面清单;在取消认定环节,同样将信用状况不佳作为触发条件。这种设计使得信用管理贯穿组织生命全周期,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形成合力。
配套衔接彰显制度设计的精细化
细读全文会发现,办法在程序衔接上颇下功夫。例如,第十条规定申请认定或取消认定均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需征得其同意——这确保了组织内部决策程序的严肃性。第十四条要求同步修改章程,保证了组织属性与章程内容的一致性。对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取消认定时由民政部门一并办理公开募捐资格的注销手续,避免了资格“悬空”带来的监管盲区。
这些看似繁琐的配套规定,恰恰是制度能够落地执行的关键。慈善组织的身份变更不是一纸公文就能了结的事,它涉及决策程序、财产清算、章程修订、资格衔接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引发后续纠纷。
从“准入管理”走向“全周期治理”
总体而言,上海此次出台的办法,其深层意义在于推动慈善组织监管思路的转型——从侧重事前审批,走向涵盖准入、运行、退出的全周期治理。它承认慈善组织并非"一认永逸",其身份应当与其实际行为、治理水平相匹配。这种动态调整的机制,有助于提升慈善组织群体的整体质量,压缩"壳组织""僵尸组织"的生存空间,从而维护慈善领域的公信力。
这一思路与中央"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精神高度契合。《上海市慈善条例》早在2021年就将"第三次分配"写入法规,并明确提出慈善组织"可进可出"的动态良性发展理念。如今办法的长效化,意味着这套理念正式进入稳定实施阶段。
当然,任何制度创新都需在实践中检验。清算小组的组成与独立性如何保障?“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如何界定以避免争议?取消认定后组织的税收优惠资格如何衔接?这些问题尚待后续操作细则或案例予以明确。但方向已经清晰:慈善组织的“进出通道”正在被打通,一个更加规范、更具流动性的慈善生态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