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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解读社会救助法:新起点 新境界 新前景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

2026-08-26 10:50

作为我国首部社会救助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以下简称社会救助法)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空白,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社会救助法为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构筑了新起点、开创了新境界、开辟了新前景。

社会救助法所构筑的新起点

第一,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领导下的工作机制,使社会救助制度成为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社会救助法规定,社会救助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

第二,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兜牢兜底保障底线,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将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临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等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社会救助法新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作为法定救助对象,将救助范围从传统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扩展至更广泛的低收入人口群体。

第三,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激发社会救助活力,构筑社会救助大格局。社会救助法专门设立“社会力量参与”专章,规定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推动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协同发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同时,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四,拓展社会救助内容,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营造新时代社会救助的新风貌。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提供访视照料、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通过非物质救助形式实现社会救助方式的多样化、组合化、专业化和个性化,最大程度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以服务手段传递家人般的关怀和温情。

第五,聚焦社会救助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强化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效能。社会救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促进跨部门信息共享。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社会救助法还规定,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确保同向发力、相得益彰。

社会救助法所开创的新境界

第一,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救助。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本质属性。在社会救助立法中,坚持把困难群众的利益和关切贯穿于社会救助的始终,覆盖各种基本生活风险。由人民群众判断制度成效,确立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工作原则,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共建共享的社会救助。共建共享的社会救助是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固有属性。在社会救助立法中,把共建共享作为社会救助的基础,明确各类主体在社会救助中的地位,激发社会各方参与社会救助的活力。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解困脱困。

第三,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是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突出特点。在社会救助立法中,明确科学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有针对性地及时给予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分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实现了社会救助重点从低保对象向低收入人口群体的扩展,推动社会救助体系的迭代升级。

第四,“物质+服务”的社会救助。服务类救助是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鲜明特色。在社会救助立法中,依法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权利。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注重发挥访视照料、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类救助对受助者的赋能作用,促进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通过服务类社会救助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维护和保障好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

社会救助法所开辟的新前景

第一,社会救助法更加注重积极社会救助,积极社会救助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实现从“人找制度”到“制度找人”的立法创制,完善“大数据+铁脚板”的主动发现机制。社会救助法规定,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促进跨部门信息共享,提高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效率和准确度。相关部门在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为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人员提供服务。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发挥服务类社会救助的赋能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解困脱困。

第二,社会救助法更加注重信息化、数字化,确立了社会救助数字化的发展方向。社会救助法规定,推动社会救助信息化工作,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对低收入人口的精准识别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促进跨部门信息共享法定化。强调加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应用,进一步明确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在救助申请、经济状况核对、救助金发放、动态监测、社会力量帮扶等全流程中的应用。

第三,社会救助法更加注重从国情出发,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救助的话语体系。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是新时代民生保障实践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保障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交汇点。基于丰富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制度早已超出了西方理论的解释框架,也彻底改变了“以外校内”的“学徒式”状态。社会救助立法始终从国情出发,积极回应人民的关切,着力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在多年立法进程中,坚持用自主形成的概念和实践逻辑,构建社会救助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框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社会救助立法采取开门立法,最大限度凝聚立法共识,广泛地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将以法治力量护航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注:本文转自《中国社会报》2026年6月12日第A08版,作者系南京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兼社会救助分会会长林闽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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