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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23部门印发《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工作索引》

2026-05-18 09:34

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工作索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政法委、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国资委、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政法委、网信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

为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高质量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2024年,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明确了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的基础清单。为进一步压实部门责任,提高工作针对性、实效性,推动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均等化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切实保障流动儿童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工作索引》,已经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资委

广电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疾控局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2026年4月29日

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工作索引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承担部门

工作索引

幼有所育

0~6岁   流动儿童

健康和托育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

指导各地按照印发的关于做好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等有关要求,为辖区内常住的0∽6岁流动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做好儿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加强眼保健和科学喂养指导,预防儿童超重肥胖。结合基层便民惠民服务举措进一步加强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就近提供托育(3周岁以下儿童)服务。

指导各地统筹考虑人口布局、经济发展、托育需求,为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就近就便托育创造条件。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提供接种服务。

国家疾控局

指导各地对流动儿童及家属开展预防接种知识宣传教育、健康咨询等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便捷、优质的预防接种服务。

指导各地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和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跨省异地预防接种数据共享工作,提高流动儿童接种便利性、及时性。

3~6岁   流动儿童

学前教育 服务

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

教育部

指导各地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布局与结构,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指导各地落实免费学前教育相关政策。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指导各地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

学有所教

义务教育

阶段流动儿童

义务教育 服务

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部

指导各地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就近入学。

指导各地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就读公办学校比例。

为家庭经济困难流动儿童提供生活补助。

指导各地推动义务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

符合条件的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普通高中 教育阶段 流动儿童

普通高中 教育服务

落实并完善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当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政策。

教育部

指导各地(除西藏外)落实并完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报名政策。

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流动儿童提供国家助学金。

指导各地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流动儿童提供国家助学金。

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对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中等职业 教育阶段 流动儿童

中等职业 教育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教育部、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按职责分工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按职责分工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落实免学费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病有所医

流动儿童

卫生健康 服务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

指导各地按照《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2〕10号)有关要求,持续扩大基层儿科服务供给,扩充基层儿科家庭医生队伍;将儿童作为签约服务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签约服务,方便包括流动儿童在内的中小学生就近享有签约服务。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延长城市社区门诊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流动儿童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保障 服务

做好儿童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国家医保局

指导各地落实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当地居民医保工作,不断优化参保流程,便利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办理参保登记业务。

指导各地推进建设“一人一档”全民参保数据库,强化大数据赋能,助力各地参保精准扩面。

指导各地进一步落实异地就医备案结算政策,提供高效、便捷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流动儿童中在家居住、诊断明确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健康管理 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管理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

指导各地按照印发的关于做好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为辖区内常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流动儿童患者规范开展服务,加强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

指导各地按照有关要求规范提供随访管理等服务,配合民政部门为社区康复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民政部

持续实施“精康融合行动”,指导各地民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住有所居

家庭住房困难的流动儿童

住房保障 服务

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

住房城乡 建设部

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提供公租房保障。

弱有所扶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 保障服务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跨省通办”服务。

民政部

指导各地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时提供“跨省通办”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协助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

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 及残疾人 两项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

民政部

指导各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提供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全程网办”等服务,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继续开展部级数据比对,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水平。

中国残联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指导各级残联组织配合民政部门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各项举措,将“跨省通办”、“全网通办”中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事项落实到位,提高补贴申领的便利性、可及性;指导地方进一步细化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就地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提供相关服务。

中国残联

指导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有关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

残疾儿童 教育服务

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教育予以资助。

教育部

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实行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

中国残联

指导各级残联组织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资助工作,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12年免费教育。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科学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相关服务,提高残疾学生学习生活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实施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支持包括高中阶段在内的残疾人中高等院校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养护、康复等服务

扩充机构服务职能。

民政部

指导各地进一步深化儿童福利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资源优势,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为社会上有康复训练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养护、康复、特殊教育等服务。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独症儿童筛查、救治、康复、照料关爱等服务。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最低生活 保障服务

将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民政部

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重残的流动儿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符合本地临时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临时救助 服务

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儿童或所在家庭提供临时救助。

民政部

指导各地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限制,在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或所在家庭提供临时救助,情况紧急的实行先行救助。

发展保障

流动儿童

家庭教育 指导服务

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职责教育和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及时评估效果,视情调整教育指导方式和内容。推动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托现有场所与人员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组建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最高人民 检察院

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涉案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督促监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流动儿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升家庭教育能力,落实家庭教育责任。

推动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做好家庭教育指导的前后衔接工作,形成司法协作和社会协同合力。强化与妇联、关工委等有关单位的配合,探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创新模式,推动形成稳定的家庭教育指导力量,共同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质效,为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更优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持续推进家庭教育促进法普法宣传,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印发宣传海报等方式,在全社会营造重视支持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依托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法治进校园、检察开放日等工作,向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主题普法活动,引导流动儿童监护人提高法律意识,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式,依法科学开展家庭教育。

教育部

推动各地以“教联体”为抓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印发并推动实施《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工作方案》。宣传解读“教联体”政策,挖掘地方协同育人经验,推广地方优秀案例。

公安部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在接处警、办理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公安部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协助妇联、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托社区、中小学校等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家庭教育指导和社工、志愿者配备,共同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更多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全国妇联

研发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家庭教育课程体系,推出儿童心理健康等系列家庭教育课程。

心理健康 服务

对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教育部

指导各地各校关心关爱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助学助困、心理援助和人文关怀,切实解决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生活中的困难问题。

民政部

指导各地开展“润心伴成长,同心护未来”主题活动,集中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关爱服务活动,强化心理健康教育、监测发现和有效帮扶等举措,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指导各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参照民政部《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民函〔2025〕35号)相关要求,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开展包括流动儿童在内的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建立心理健康状况档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组成评估组对识别结果有心理健康潜在风险的困境儿童开展心理状况评估,对困境儿童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社会环境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心理健康风险等级,动态更新关爱服务情况。

共青团

中央

指导各地建设12355青少年服务台,提供安全教育、情绪纾解、心理疏导、困难帮扶、权益维护等服务。

精神文化 生活服务

在智能终端、学校、幼儿园和“童心港湾”、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场所开展流动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

中央

网信办

指导各地按照《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有关要求,积极推动“青少年模式”升级为“未成年人模式”,将模式覆盖范围扩大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推动时间、内容、功能等三方面优化,更好满足包括流动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上网需求。

教育部

持续组织“学习新思想,做好接班人”、“开学第一课”等活动,利用教育电视台等媒体矩阵,营造爱国主义浓厚氛围。

民政部

指导各地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阵地作用,根据流动儿童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组织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共青团

中央

指导各地组织“童伴妈妈”、志愿者在项目点常态化开展红色教育、心理健康、安全自护等主题文化活动,在“六一”等重要时间节点面向流动儿童组织特色活动。指导各地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青少年宫、社区等开展爱心托管班、流动少年宫等活动,吸收流动儿童参加。

全国妇联

开展“心中有祖国 心中有他人”主题教育活动,实施“苔花绽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计划,为流动儿童提供安全自护教育等帮助。

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精神陪伴等服务。

中央

网信办

持续推动开展“清朗”专项行动,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为流动儿童提供优质网络环境。

教育部

持续推动开展全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引导激励青少年学生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营造持续深入开展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的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

民政部

指导各地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阵地作用,根据流动儿童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组织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阅读指导、精神陪伴活动。



共青团

中央

指导部分基层社区,面向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等重点青少年群体,根据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亲情陪伴、学业辅导、心理健康等服务。

全国妇联

实施全国家庭亲子阅读行动,指导各级妇联关注流动儿童家庭需求,开展阅读关爱服务等活动。

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广电总局

依托“国产动画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国经典民间故事动漫创作工程”、“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等工程项目,持续推出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丰富儿童精神文化生活的作品,以少年儿童易于接受的方式讲述奋斗故事、英雄故事、名人故事、文化故事,寓教于乐,润物细无声地对包括流动儿童在内的少年儿童进行教育。

加大关爱流动儿童成长宣传力度。组织全国广电新媒体联盟以及由重点短视频平台组成的“视听新时代”短视频宣传矩阵,科学调配首条呈现、节目编排、话题设置、榜单排行、流量支持等资源,推送关爱流动儿童成长的新闻报道、节目及短视频等,宣传各级政府关爱流动儿童的政策举措,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流动儿童。

城市融入 服务

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教育部

指导各地各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帮助流动儿童树立自尊自信,融入集体环境。指导各地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农民工群体特点,开发重点培训项目和课程资源,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民政部

指导各地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阵地作用,为流动儿童及时提供监护评估、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社区照顾等服务。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指导各地用好“家门口”就业服务站、“15分钟”就业服务圈,为有需要的流动儿童父母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推动开展“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集中为包括流动儿童父母在内的劳动者送岗位、送政策、送服务。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引导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载体,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流动儿童家庭劳动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共青团

中央

依托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年社会组织服务社区青少年“伙伴计划”示范项目实施,面向进城务工青年随迁未成年子女等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伙伴领航站”和“团团活力圈”服务,帮助他们更好融入城市生活。

全国妇联

推动开展寒暑假期儿童关爱服务,指导各级妇联组织各类主题实践活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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