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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09:59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工作,提高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填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
二、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七十三条规定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受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备案材料
(一)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及承诺书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模板见附件1。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
(二)公开募捐方案附件
1.内部决策文件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的决策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1.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等内部决策会议纪要;2.能够体现组织内部逐级呈报审核流程的呈报件或流程单;3.其他能够体现内部决策程序的文件。
提交文件应为pdf扫描件,文件大小不超过50MB。
2.外部批准材料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其中,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材料的形式主要包括:1.业务主管单位的回函、复函等;2.业务主管单位在慈善组织报送的材料上盖章或有关负责人签字、圈阅等;3.其他能够体现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的书面材料。
安全消防等部门批准材料的形式主要包括:1.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回函、复函等;2.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批复材料;3.其他能够体现公安、消防等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
提交文件应为pdf扫描件,文件大小不超过50MB。
3.合作募捐材料
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提供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和合作协议。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提交文件应为pdf扫描件,文件大小不超过50MB。
4.异地募捐情况说明材料
涉及开展线下异地募捐活动的,还应提供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提交文件应为pdf扫描件,文件大小不超过50MB。
五、备案方式
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线上提交。
慈善组织开展的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
六、办理流程
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通过“慈善中国”提交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方案内容齐备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方案内容不齐备的,民政部门及时一次性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五日内补齐或者撤回备案材料。
慈善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补正并说明理由(详见附件4)。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及补正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特殊情况
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九、咨询途径
公共服务邮箱:cishanxinxipingtai@126.com;
咨询电话:010-58123127。
附: